有利新創公司籌資、消化台灣過剩資金、改善就業的「股權群眾募資」

有利新創公司籌資、消化台灣過剩資金、改善就業的「股權群眾募資」

上個星期,我們和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ion in Taiwan)合辦了「給台灣的建議:群眾募資與金融科技立法」分享會,邀請到美國群眾募資界重量級人物Jason W. Best先生帶來1個小時的群募新知。


作者 余宛如 本文授權自 Smoking Tuna.

現任立法委員,台大經濟系畢業後任國會助理,並曾從事國際公平貿易運動,創辦台灣第一家公平貿易認證商生態綠、持續倡議食物正義與倫理消費。


 

Jason Best先生認為,股權群眾募資能是台灣轉化高儲蓄率爲投資資金來源的契機。

而在實際推動上,Jason Best給了以下三個建議:

 

1. 群募風險概念需要被教育,並可藉由追蹤群募表現,來獲取用於投資教育的數據

美國在 2015 年通過《新創企業推動法案》後,也針對股權群眾募資的後續成效追蹤,設定詳細的格式規範。
因此,現在可以運用這些資料,來教育正確的股權群眾募資風險概念。舉例來說,根據Correlation Ventures投資公司的調查報告,有高達64%的公司是無法回本的,而有26%獲得了1至5倍的回收,僅有10%的公司達到5倍以上的投資獲利率。

從這份統計資料可以發現,其實私募投資的獲利率並不高。他相信,若能讓台灣的投資方清楚瞭解群募的投報率和風險,就可以讓更多人抱持正確的心態進入群募市場。

在這樣資訊對稱、透明的前提下,投資人不僅能事先理解群募市場的現況,也能進而增加進場的意願。

事實上,根據美國的經驗,從2015年至今,股權群眾募資詐欺的通報案例數仍為0;所以,只要可以給予大眾正確的觀念,對於群募詐欺應該可以不必如此多慮。

 

2. 股權群眾募資可讓台灣成為東亞科技金融重鎮

根據美國股權群眾募資的經驗,每間藉著群募來募資的公司,平均增加了2.2%的員工數,有效提高了工作機會;而有24%使用群募的公司,也由於獲得了成長資金(growth capital)和營運資金(working capital),得以成功增加營業收入。

更有趣的是,在股權群眾募資成功企業中,由女性創辦的比例很高;這顯示出比起傳統的募資管道,女性創業家更有可能藉著群募出頭天。

這些數據都顯示,群眾募資對於改善就業環境、強化個體企業發展、以及促進性別平等,都有一定的效益。

Jason Best也提及,與中國相較,台灣的整體商業環境更接近美國,應該更適合發展股權群眾募資。

立法院近期通過了《產業創新條例》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也已經出了委員會;這方面也展現出了台灣在創造友善投資人、新創生態系的決心。

若能整合以上法規,再搭配股權群眾募資,將營造出台灣作為東亞科技金融重鎮的條件。

特別是我最近審查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當中就有獨步全球最長的 3 年實驗期;因為這個新的條例能協助新創投資人(或潛在投資人)評鑑團隊的能力,所以對於一開始就設定實驗期為2到3年的新創企業,是相當有幫助的。

 

3. 正視代幣群募(ICO)的存在,使其成為正面籌資工具

Jason Best表示,雖然未來區塊鏈技術、虛擬加密貨幣的發展,仍有高度的不確定性,但政府不應該刻意排除、或是無視區塊鏈與ICO的存在。

目前ICO已經確實存在於許多國家,政府應該試圖去理解、並且將它導向正面的籌資工具。

美國政府目前對於ICO並沒有明確立法,但是將ICO視為一種股權。因此,若ICO可以符合美國《新創企業推動法案》的架構,其實可以是一種合法的籌資工具。

事實上,美國現在也有合法的ICO案例出現。雖然這個個案將來是否能獲利還未可知,但這個案例已經肯定了ICO作為籌資工具之一的可能性,值得大家正面看待。

 

美國《新創企業推動法案》介紹

群募在現今網路資訊大量分享的時代,由於驗證機制與究責系統的質變,而有了新的突破。

Jason Best舉了1993年的美國證券法為例,在需要實體電話線路傳遞訊息的年代,由於來回所需的時間與資訊不對稱,所以容易有詐騙發生,政府因而也有足夠理由為了保護投資人與消費者,而訂立了嚴格的規範。

但現在即時資訊傳播快速,資訊的獲取與驗證門檻降低,因此,新的金融監管觀念也應該有所改變。

同時,股權群眾募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也比過去更高;而《新創企業推動法案》的群眾募資架構,便是在這樣的歷史脈絡下誕生的。例如歐巴馬總統在2015年任內,就明定了 《新創企業推動法案》第三章和《Regulation A+》監管細則,確立了群眾募資的規範。

 

Jason W. Best 簡介

Jason W. Best是群眾募資資本顧問公司(CCA)的創辦人暨負責人,除了擁有科技創業背景,也是美國《新創企業推動法案》(JOBS Act)的「群眾募資架構」共同擬定者。

目前《新創企業推動法案》已成為美國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的法源基礎,而Best先生更曾為世界銀行撰寫研究報告《群眾募資在開發中國家之潛力》(Crowdfunding’s Potential in the Developing World),而在2017年獲選為「全球群眾募資年度風雲人物」。

Best先生現在也是香港私募投資公司Vectr Ventures的創投夥伴,致力於投資全球金融科技。其中,金融科技的基礎工程、民間資本市場的創新與金融科技與物聯網、大數據、行動裝置和社群媒體的交集,則是他最關心的三大領域。

貝特斯先生同時也是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創業與科技中心的常駐企業家。其在創業、金融科技創新、群眾募資方面的建議也備受美國駐外單位重視。

 

*本文已獲作者授權,有意使用請洽 ask@tuna.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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