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主義與自由》(1)

《資本主義與自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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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普遍認為,自由主義者的訴求是無為而治的小政府,其實這種說法並不正確。自由主義者承認有許多事物有必要交給政府來做,但同時不希望政府對人民自由造成威脅,因此他們認為政府的活動範圍應該受到限制,且權力應該有效分散,避免強人型領導者危害人民自由。在《資本主義與自由》之中,傅利曼 (Milton Friedman) 以經濟學為基礎,從各種面向闡述政府該如何保障人民的自由。

如同各位所知,政治與經濟一向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因此我們很難將經濟自由獨立於政治自由之外。政治自由與經濟自由之間的關係是錯綜複雜的,在人民享有政治自由的社會,很少能脫離自由市場經濟;而在政治高度集權的國家,自由市場經濟所主張的私有財產制,也多少限制了政府的權力,而且歷史上很少有遵循自由市場經濟制度的國家,能長久維持高度政治集權,顯見經濟自由是促成政治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為什麼自由市場經濟能發揮如此龐大的力量呢?這是因為,要協調數百萬人的經濟活動,基本上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透過集權政府指揮,另一種是人們自願合作,也就是透過市場機制調整。在遵循自由市場經濟制度的社會中,政府對於某些活動將無權置喙,而是在雙方都充分瞭解交易條件之下,認為彼此都能從交易中獲益而自願合作。

若人民無法獲得經濟自由,被剝奪的權利可能不亞於失去政治自由,例如在二次大戰後,因為外匯管制而無法到美國旅遊的英國公民,跟因為政治歧見而無法到美國度假的蘇聯公民,兩者被剝奪的自由並無太大的差別。

由此可知,雖然經濟自由並不能確保政治自由,但至少能降低政治不自由對人民的危害,且政治自由必須以經濟自由為前提,「民主的社會主義」或「自由的共產主義」是不可能存在的。

與共產經濟比較,自由市場經濟確實更有效率。假如人們想開一家麵包店,在共產經濟之下,他必須先向政府申請營業許可執照,並獲得官股銀行的資金挹注、說服國營麵粉工廠提供原料、向地方政府申請土地使用權,各種行為都需要直接或間接獲得政府許可;而在自由市場經濟之下,只要向銀行借貸足夠的資金,就能承租店面開始營業,省下繁瑣又不具效率的行政程序。

除此之外,自由市場能提供足夠的選擇,因此不需要政治上經常採用的多數決原則,人們不用看多數派想要什麼,少數派也無須委屈自己,因而脫離「二分法」的思維模式,這正是近年困擾著台灣社會的迷思。

雖然市場機制能解決許多問題,但自由主義者仍認同有些議題不可能透過市場來處理,或是透過市場處理的成本較高,因而必須尋求政治途徑。舉例來說,我們不可能透過市場機制協調出該購買多少軍備,假設小明與小華對於軍購計畫的意見相左,當某項軍購計畫滿足小明的同時,必然會使小華感到不滿,且市場也無法提供其他選項。

大略來說,在自由市場中,政府必須扮演三種角色:

一、規則制定者與裁判

二、解決技術性獨佔與鄰里效應

三、基於家父思想提供服務

要使自由市場經濟順利運作,首先要釐清的是該如何界定財產權,這個問題看似容易,實際上是非常複雜的社會運作。

舉例來說,假如我擁有某塊土地的所有權,並且能按照我的意思使用我的財產,是否有權拒絕別人開汽車經過我的土地?若是飛機從領土上方飛過呢?或是別人有優先使用汽車或飛機的權利?或者該取決於交通工具離地面的距離、發出的噪音、價值的高低?或是他們應該付錢給我才能行使權利?還是我必須付錢請他們繞路?在現代社會中,這些問題通常已經有相當明確的解決方法,這是自由市場經濟順利運作的基礎。

另一個難題是貨幣制度。長久以來,鑄幣權都掌握在政府手上,可能沒有其他類型的經濟活動像貨幣制度一樣,將政府的干預行動視為理所擔然,但這是否表示政府任意調整貨幣政策是合理的?後續將會更深入討論這個問題。

在某些情況下,市場機制將會失靈,使得自願交易的成本非常高,甚至於不可能發生,像是在獨佔競爭市場中,消費者將被迫選擇某家企業所提供的商品,而沒有其他的替代選項。

雖然私人獨佔很難在沒有政府支持的情況下長期維持,但如果該項商品是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且獨佔的力量非常強大,以致於短期內很難產生打破獨佔局面的競爭者,則私人獨佔對市場的傷害將令人無法忍受,讓政府來經營或許是較好的解決方式。

政府介入獨佔競爭市場的方式,可分為「公共獨佔」與「公共管制獨佔」兩種,反映在社會上的或許就是「國營企業」與「半民營企業」。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公共管制獨佔」比「公共獨佔」保有更多市場機制所帶來的優點,但在某些情況下,「公共管制獨佔」的成果未必會更好,台灣電信業半民營化就是個令人印象深刻的例子。

在台灣,所有電信業者都必須向中華電信承租電信線路,比起承租線路所需花費的成本,佈建線路的成本非常昂貴,遠超過其他業者所能負擔的範圍,以致於其他業者根本沒有自行佈建線路的能力與意願,即使電信民營化已推動多年,中華電信的獨佔地位仍相當穩固。由於中華電信在民營化之後有維護股東權益的義務,沒有意願耗費鉅額資金推動電信升級,政府也不可能強制介入民營企業的經營,影響所及,即使政府設立專門機構管制電信費率,台灣的電信費率仍較鄰近國家昂貴,且服務品質也相對落後,顯見電信業民營化是個失敗的政策。

另一個適合由政府提供服務的情況是「鄰里效應」,也就是個人行為將會對其他人造成一些影響,又不可能針對這些影響收費或給予補貼。舉例來說,假如全國的道路皆由私人提供,根據使用者付費原則,針對道路使用者逐一收取費用,勢必會耗費不少成本;反之,由政府統一提供道路,並以燃料稅代替過路費,顯然是個較方便的解決方式。

最後一種情況,是政府基於家父思想提供服務,像是照顧弱勢團體。如果有人自願照顧弱勢團體,當然是最理想的情況,但可想而知,這類慈善活動的供給勢必無法滿足需求,因此只能尋求政府提供協助。

要明確定義上述三種角色的界線顯然不容易,但我們也清楚瞭解到,政府的職權應該是相當有限的。

財經投資

■作者:定錨投資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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